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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爲了加強煙花炮仗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炮仗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炮仗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動。
第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炮仗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煙花炮仗燃放管理相關重大事項。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炮仗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炮仗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審批服務、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教育等部門比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煙花炮仗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炮仗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炮仗燃放管理相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引導。
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比照以下方法劃定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炮仗:
(一)市人民政府劃定棗莊高新區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報;
(二)各區(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區域範圍內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報。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報。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有理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逐步實現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炮仗。
第四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炮仗:
(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産、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軍事設施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服務機構;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旅遊景區、商場、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人員麋集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下列時段內,本市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炮仗:
(一)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二)中考、高考期間;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時段。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和場所,組織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統一警示標識,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對違法燃放煙花炮仗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等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反饋,對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場所和時段內,從事婚慶、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規定,並不得爲其提供燃放煙花炮仗服務;對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炮仗的行爲,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場所和時段外,燃放煙花炮仗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法燃放。
燃放煙花炮仗後應當及時清理燃放殘留物,並排除安全隱患。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炮仗的區域、場所、時段內燃放煙花炮仗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法燃放煙花炮仗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制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