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國產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並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第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比照本規定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資質分爲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爲甲級、乙級2個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見附件一。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要緊建築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鑒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要緊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
前款所稱要緊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遊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如堤壩、泄洪建築物、輸水建築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第四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并比照國家職業資格管理或者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五條 水利部擔負審批檢測單位甲級資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擔負審批檢測單位乙級資質。
檢測單位資質原則上每年集中審批一次,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提早三個月向社會公報。
第六條 檢測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端こ藤|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三份;
。ǘ┦聵I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ㄈ┯嬃空J證資質證書和證書附表原件及複印件;
。ㄋ模┮o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要緊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檢測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芾碇贫燃百|量控制措施。
申請甲級資質的,還需提交近三年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的委托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檢測單位可以同時申請不同類別、等級的資質。
第七條 審批機關收到檢測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檢測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適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檢測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檢測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需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時間很多于7日。
第九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原審批機關應當重點核查檢測單位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場所的變動情況,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的執行情況,需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檢測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擔負人的,應當自產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產生分立的,應當比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采用先進、實用的檢測設備和工藝,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準確和公正。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比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檢測單位提出方案,經委托方確認后實施。
檢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履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
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檢測單位應當比照合同和有關標準即時、準確地向委托方提交質量檢測報告并質對量檢測報告擔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不得改篡或者僞造質量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檢測單位應當將存在工程安全問題、也許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妨礙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以及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即時報告委托方和具有統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載、質量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同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符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條 檢測人員應當比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質量檢測工作,并質對量檢測結果擔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要緊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適合資質等級標準;
。ǘ┦欠裼袎T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爲;
。ㄈ┦欠翊嬖谵D包、違規分包;
。ㄋ模┦欠癖日沼嘘P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ㄎ澹┦欠癖日找幎ㄔ谫|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髾z測單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檢測單位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適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檢測行爲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可以依據需要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也許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擔負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5日內作出處置,在此期間,本家兒和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毀滅或者轉移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審批機關予以取消,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劫Y質等級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ǘ〾T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ㄈ┦褂貌贿m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ㄋ模┪窗匆幎ㄉ蠄蟀l現的違法違規行爲和檢測不符格事項的;
。ㄎ澹┪窗匆幎ㄔ谫|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幢日諊液托袠I標準進行檢測的;
。ㄆ撸n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形慈〉孟鄳Y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
。ǘ┟魇净虬凳緳z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改篡或僞造檢測報告的;
。ㄈ┧蜋z試樣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 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
(二)弄虛作假、僞造數據的;
。ㄈ┪磮绦蟹、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擔負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時限限內批準的;
。ǘ⿲Σ贿m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資質等級證書》的;
。ㄈ┦褂寐殑丈系谋憷,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ㄋ模┎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建管〔2000〕2號)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