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2014年11月3日通過,魯水規字【2017】3號文件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本家兒合法權益,規范行政監督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實驗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相關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上級行政監督部門指導下級行政監督部門的有關行政監督工作。
第四條 廳直屬單位直接實施的水利工程項目以及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審批、概算投資 3000 萬元以上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監督或者由省、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督。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他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采取事前報告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備案監督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行政監督的要緊內容:
。ㄒ唬⿲φ袠藴蕚涔ぷ鞯谋O督
1、招標工作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
2、招標方法、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代理的選取、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開標場因此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等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3、招標公報的內容、發布方法及媒介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4、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5、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是否適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ǘ⿲Y格審查(含預審和後審)的監督
1、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適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
2、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仍在處罰期限內或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産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跡進行審查;
3、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擠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爲。
。ㄈ⿲﹂_標的監督
1、開標時間、地點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2、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是否適合招標文件規定;
3、開標順序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ㄋ模⿲υu標的監督
1、評標專家抽取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2、評標順序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3、評標方法、標準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4、評委賦分、計分是否適合評標標準、是否與審查意見一致、是否存在明顯偏心平;評委評審意見是否客觀、詳實、公正;
5、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ㄎ澹⿲Χ说谋O督
1、定標結果是否適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
2、定標的時間是否適合有關規定。
第七條 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公報前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報告。
第八條 招標人應即時提交招標文件,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法違規的內容時,應當在開標前責令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修改。
第九條 招標人在開標前,須提早2日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開標的的確時間、地點,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派員監督開標、評標活動。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最早在評標結束前24小時內,從山東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招標人須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項目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備案。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比照有關規定履行。
第十二條 對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人員應即時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在開標過程中,發現嚴重違規行爲時,監督人員有權要求招標人暫停開標或依法公布開標結果無效。
。ǘ┰谠u標過程中,監督人員有權檢查評委的打分結果,需要時可要求評委對有疑問的打分予以解釋。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爲時,監督人員有權取消違規人員的評標資格和制止相關人員的工作。如有嚴重違規行爲,有權要求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中止或取消評標活動,另行組織評標或做出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
。ㄈ┯邢铝星闆r之一的,監督人員可以要求招標人重新招標
1、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招標的;
2、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內同意的投標文件不足3家的;
3、在開標過程中出現無效標、廢標,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少競爭的;
4、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
5、在招標過程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爲的。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擔負受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相關投訴。投訴人對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需要的書面證明材料。其中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投訴人捏造事實、僞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四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擔負處置。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置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置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需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定提交招標報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總結報告以及不同意行政監督的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不同意行政監督的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單位擔負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七條 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其他行為,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比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人員使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04年11月8日制定的《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魯水建字[2004]128 號)同時廢除。